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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赠与纠纷如何维权?如何解决房屋赠予合同纠纷?
首先得看房屋赠与合同是否成立。那么,赠与是否成立和生效,主要看主体的资格、客体是否合格,赠与的形式、方式是否合法。比如,赠与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方可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管理、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不能成为赠与主体。
第二、得看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是否具有撤销权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前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物已经实际交付了,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撤销该赠与,发生纠纷了,应正确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可从赠与是否成立、赠与是否履行、赠与是否可撤销、受赠人是否履行了约定的义务等方面进行法律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找出纠纷的症结所在,本着以和为贵、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寻找解决的方案。
二、房产赠与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房产赠与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1、过户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赠与合同;
4、房屋产权证;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引用法规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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