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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农村土地纠纷法律咨询

海珠区农村土地纠纷法律咨询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121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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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好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一、农村耕地林地纠纷需要请律师吗?农村土地林地纠纷如何处理?

关于农村土地林地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条

二、农村老房子土地纠纷请律师吗?

你好,你要咨询的老房子土地纠纷的问题,一、和解。即你们自行协商解决。你们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你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
二、调解。你们可以委托村委会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在你们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你们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

三、农村土地纠纷报警会立案吗农村土地不报有什么纠纷

 不同类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要说农村土地不报有什么纠纷,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引用法规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八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九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四、农村纠纷管辖地点怎么规定的工伤纠纷的管辖地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述是工伤纠纷的管辖地的规定

五、农村土地纠纷需要请律师吗?

以下就是农村土地纠纷律师的相关回答。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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