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土地确权法律咨询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颁发哪些证,法律依据有哪些?
【问题解析】1、确权证书的基本信息;
2、确权证书家庭成员信息;
3、确权证书上土地面积;
4、确权证书上土地的位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温馨提示】在文章的最后,听律网网提醒,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专业的法律帮助,就在听律网法律在线咨询。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
二、土地承包证怎么确权,有没有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
3~15分钟获得解答!
三、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如何确认?
您好,下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的一、土地承包纠纷应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关于发包方诉讼主体确认,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即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集体内村民小组所有,由村、组集体对外统一发包,故此,农村土地发包方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内村民小组。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也是以此为诉讼主体,对此,理论和实践界不存在争议。对于承包方参加诉讼的,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是以家庭成员中的某一个人名义诉至法院,有的是以户籍确定的户主或者土地经营权证记载的户主名义诉至法院,还有的是以家庭所有成员名义诉至法院,上述做法与民事诉讼法学中当事人主体适格理论存在冲突,也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一)与当事人主体适格理论存在冲突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对于作为诉讼标的之特定权利或法律关系可以实施诉讼并请求本案判决的资格。从当事人适格来说,一份判决的拘束力产生的前提是法院作出判决所针对的当事人必须是适格的,否则判决就没有意义。当事人适格理论将当事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形式上的适格当事人;一种是实质上的适格当事人。形式上的适格当事人只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而不考虑诉讼实施权的权源及所请求救济的权利之归属。这主要是针对起诉时的形式要件说的,只要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即可发动诉讼,而实质意义上的适格当事人,不仅具有诉讼的实施权,而且这个权利具有正当的权源基础,并且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其是具有完全的拘束力的。为什么会有如此差别?主要原因在于,从诉讼的效果上来讲,只有真正的享有处分权或者管理权限,当事人才能够就诉讼标的进行放弃、认诺等诉讼行为,基于此而产生的诉讼效果才能真正的约束到当事人。所以,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如果农户或家庭一方以某个成员的名义参与诉讼,那就可能不是实质意义上的适格当事人。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过程来看,村、组将其所有的集体性质的土地发包给集体组织内的家庭或农户,家庭或农户与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此,一个法律关系应运而生,以这个法律关系为基础,农户或家庭中的成员相应的就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应该注意的是,在土地承包合同中,一方的主体是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而另一方主体是某农户或家庭。之所以某农户或家庭的成员能享有相应的权利或承担相应的义务,那主要是因为某农户或家庭在承包土地后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必须通过其名下的成员来具体实施,它自己只是一个“拟制”人,并非自然人。所以,在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农户或家庭才是真正的实质上的适格当事人。作为家庭或农户成员之一的某个个体成员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适格当事人。不可否认的是,在土地承包纠纷中,作为纠纷主体之一的农户或家庭下的某个成员的具体权利可能会受到影响,这种影响是基于农户或家庭的权利受到了影响之后而导致的次生影响,所以,他们也可以作为形式上的适格当事人起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会针对他而作出判决,因为以他为主体作出判决无法约束到家庭或农户中的其他成员,即使作出判决也毫无意义。这也就是说,要想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纠纷救济权利,首先必须具有诉讼实施权,但这只是必备要件,还需是实质意义上的合格当事人。有鉴于此,在土地承包纠纷中,农户或家庭才是实质意义上的适格当事人,作为其名下的个体可以起诉到法院,但要获得法院的判决,必须是以家庭或农户的名义。(二)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民事法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农户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解释》 第三条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确权法律咨询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