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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工地受伤无人管怎么办?"
工地受伤了没人管,职工或者及其近亲属在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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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二、工伤鉴定单位一定要到场吗?
1.是的,工伤职工必须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市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需到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就是工伤鉴定单位要在场吗的答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三、工伤咨询应该找哪些部门?
《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在实践中,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是指市一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而一般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往往会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接收材料、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由此结合实践,一般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立的工伤科、社保科等部门咨询申请工伤认定所需要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
四、员工因工作遭遇顾客暴力,单位需负什么责任?是否具备申请工伤认定资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此,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如公司交纳社保,认定工伤后,应由社保基金赔偿;如公司未交纳社保,由公司承受赔偿职责。
五、经单位安排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在自费游玩中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概念错误,对于公务员而言,没有所谓工伤的概念,工伤是针对企业职工而言的。
六、工伤期间单位给报矿工怎么办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期间,应按医嘱进行休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如果工伤期间用人单位报旷工,其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机关投诉,要求进行调解或者仲裁。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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