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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中存在问题

我国行政复议中存在问题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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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税务行政复议中存在的问题 1、复议过程不够公正目前的税务行政复议多以书面、案头审查的方式为主,复议机关依据复议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做出决定。在整个复议过程中,缺少复议双方当事人的当场对质与辩论的程序性规定,不利于复议机关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同时由于行政复议机构本身缺乏相对

一、我国税务行政复议中存在的问题

1、复议过程不够公正目前的税务行政复议多以书面、案头审查的方式为主,复议机关依据复议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做出决定。在整个复议过程中,缺少复议双方当事人的当场对质与辩论的程序性规定,不利于复议机关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同时由于行政复议机构本身缺乏相对独立性,与原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隶属于同一税务机关,导致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2、制度不规范、不健全  在整个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某些特定环节的制度已经建立,但是这些制度的具体条款或存在缺失,或存在不规范,从而不能很好地解决本环节所面临的制度需求,操作规范不完整。

3、手段单一、审查力度弱  税务行政复议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准司法程序,不仅要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还要进行合理性审查,这个要求比司法程序仅对合法性进行审查(显失公正的除外)的审查任务要重。

4、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过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尤其是稽查案件的查处和执行中,部分纳税人就是否应该缴纳税款与税务机关存在重大争议,又因资金困难等客观因素确无能力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直接导致该纳税人丧失行政复议的权利。同时,由于该纳税人未经行政复议,也就间接丧失了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正常法律救济途径的堵塞,可能导致部分纳税人的极端维权行为,如上访等,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二、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专业分析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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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征管法》 第八十八条

三、国税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是什么?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以上是国税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几个常见问题

1、目前如果国税局行政复议的话,一般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因此,对于县国税局作出的税收有关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向市国税局申请。相关规定如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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