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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三)医疗事故需要搜寻哪些证据进行保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二、"医疗诉讼的管辖确定是如何确定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对公民提起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医疗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医疗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通常情况下,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上诉案件由该基层法院的上级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标的较大的或有其他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三、医疗赔偿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针对的被告往往是医疗机构、预防、防疫、妇幼保健等等医疗组织。他们往往都有“法人组织资格”,通俗讲,就是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颁发营业执照的单位组织,这样的组织在法律上称之为“法人组织”。他们对外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该机构要进行诉讼、赔偿的,他们本身就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从法律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要通过医疗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医疗纠纷管辖法院就应当到这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这家法院就是“管辖法院”。具体讲,如果该医疗机构是在某某县内的,就到县法院起诉;如果该医疗机构在某市的,就到该市的法院诉讼;如果该市是设区的市的(比如东城区、西城区、和平区等等),就到该区的法院进行诉讼。另外,我国的诉讼法的管辖法院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不要认为患者及其家属在本地诉讼方便就到就近的法院立案诉讼。四、"医疗纠纷向卫生局哪个部门投诉,医疗纠纷处理"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三)医疗事故需要搜寻哪些证据进行保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综上所述,发生医疗问题可能是因为医疗设备或者是其他的因素,也有可能不完全是医生的原因,所以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要冷静的对待处理,到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理部门去解决问题,对于存在的问题和纠纷造成双方实际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来解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五、医学意外的技术判定申请医疗意外的技术评判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意外处置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组织关于重大医疗过失做法的报告或者医疗意外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置医疗意外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意外技术判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意外技术判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判定;医患两方商量解决医疗意外争议,需要进行医疗意外技术判定的,由两方当事人共有委托负责医疗意外技术判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判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意外技术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判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能够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意外争议的技术判定工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意外处置条例》 第二十条
[2]《医疗意外处置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六、"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安徽医疗纠纷手续是怎样的这一问题,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维权。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序1、写好书2、携带证据和书到立案并交诉讼费3、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
4、执行判决。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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