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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行政复议派出机关包含哪些机构?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专业分析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印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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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上标准行政复议中确定诉讼地点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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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八条
三、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哪些?
专业分析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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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工作的机构
专业分析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哪个?
行政复议机关不仅是一个行政机关,而且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并且是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六、没收程序的管辖法院法律上的规定和具体规定
没收程序管辖法院是一审的法院,没收财产的判决一般都是法院执行的,如果必要,可以和公安机关一同执行,财产案件一般是第一审的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的,不一定是中级法院。
七、"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哪些材料?"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这也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但是,因为条例对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作了细化和补充,因此,本项也可以看作是对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细化。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表明放弃了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基于行政复议以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的特点,自然也以申请人的放弃而终止。 (二)申请人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消灭,没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承受人或者其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承受人明确表示或者可以依法推定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可以发生转移,由他人继承、代理或者承受行使。如果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移转承受人放弃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复议活动自然也应当终止。其中,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移转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明示的方式,即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二是推定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即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在这三种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承受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但是其长期不明确表示是否参加行政复议活动表明其并不重视行政复议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带来行政秩序的不稳定,因此,本条比照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行政复议终止,也就是说,一旦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机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维护因行政管理而形成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行政复议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达成和解,表明双方的行政争议已经得到自行解决,行政复议机关无需在继续进行审理,因此,行政复议活动可以终结。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必须是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达成的。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具体来说,就是申请人被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后,因申请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而将此前的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可以终止行政复议。主要理由一是,出现这种情况时,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已经被吸收到刑事拘留中,如果刑事拘留措施出现错误,可以通过刑事赔偿程序得到补救,可以不再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救济,不至于造成当事人权利无法救济的问题;二是,变更后的刑事拘留措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与刑事侦查有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如果再由受理变更之前的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都已经相应移转,可能既不利于进行答辩,也有可能会影响刑事侦查活动造的顺利进行,所以,条例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终止行政复议。 准确理解本款的含义,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如果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前,已经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也包括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比如,对申请人实施证券市场禁人措施或者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况,因为这些行政处罚或者处理不属于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无法被变更后的刑事拘留措施所吸收,所以,有关行政复议活动并不因此而受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审理。二是,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必须是基于有关行政拘留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能够被变更后的刑事拘留措施吸收而且已经被吸收的前提,如果有关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能被刑事拘留措施吸收或者已经无法吸收的,行政复议还不能终止,而是应当继续审理,以防止出现申请人丧失救济渠道、权益得不到保护的不合理情况。三是,实践中,有权实施行政拘留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主要是公安机关)不能滥用本条规定,而是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绝对不能因为采取行政拘留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就将其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否则,应当作为打报复申请人的一种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是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的一种行政救济和层级监督活动,自然也应申请人的放弃而终结。因此,行政复议终止的,行政复议机关无需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实质性审理,也不需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是要制发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告知有关当事人其行政复议活动已经终结。它与行政复议机关最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相同,都是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最终的实体性处理的一种法定形式。由于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最终的实体性处理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对外代表的是行政复议权的归属,而行政复议机构仅仅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内部机构,因此,不应由其制发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而是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因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八、工商、卫生、质检三家行政机关共有作出一个具体行政做法,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t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做法的,作出原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做法的,复议机关是被告。t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做法的,共有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共有被告。t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做法,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做法,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t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九、仲裁协会的法人是否是法律机关?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盛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一般是当事人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增加会员间的凝聚力,防止其他部门运转机制的瘫痪。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协调空间给那些有矛盾的会员或部门,从而建立一个文明和谐的梦想之家。不定期的巡查每个部门的工作情况,对于工作不到位的部门给于相应程度的处罚上报会长。对于部门分配的工作没能很好完成的部门成员或未能很好行使其权力的部长,仲裁委员会保留向会长提出撤换的权力。对会长管理层及各部长有意见的会员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会长反映,不得在任何场合公开漫骂,贬低会长管理层及各部长。如有发现,视情况的严重性给与降为待观察会员或逐出公会等处罚上报会长。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有任何矛盾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协商解决,不得私下用偏激的言语攻击对方扩大其影响。仲裁委员会如发现有违反者,会员降为待考察会员,部门成员降为普通会员上报会长。会员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矛盾也可通过部长协商解决。
十、行政诉讼和个人诉讼中的执法大队不作为都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主要是权利被侵害要求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务的证据。但执法大队应该不具有被告的主体资格,应该诉讼行政执法局。具体请询问你当地的律师。
十一、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的机构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综上所诉,行政复议机关不仅是一个行政机关,而且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并且是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以上就是由听律网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问题的相关资料。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听律网盘锦律师。
十二、申请仲裁地点应该在哪?
能够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薪水单、请假条、考勤簿、完成任务托付款单据。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两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招致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人做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两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薪水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人薪水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资料;(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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