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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上下班事故如何认定工伤?
不一定,要实际情况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二、工伤纠纷的法律咨询
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三、"轻轨合同工受伤,单位只提供工伤证明,如何维权?"
您好!1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本领判定,判定要求赔偿;2用人单位未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兼顾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3未签劳动合同隶属违法做法,能够搜罗相关证据,如薪水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能够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两倍薪水;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5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薪水、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贴金和一次性医疗补贴金,等等。具体数额须联盟本人薪水等情况确定;6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请来电询问。
四、工伤认定办法急需了解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流程,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限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限定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兼顾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限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限定的时限内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提议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手续 (一)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组织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手续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手续。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手续完整,隶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借口。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能够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手续。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限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不符合国家限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要求出具证据部门再次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能够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兼顾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有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资料。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意外现场; (二)依法翻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受举证职责。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受伤害工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为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隶属工伤或不视为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工人的姓名、性别、年纪、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意外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为工伤或认定为不隶属工伤、不视为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工人(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限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条
[5]《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1]《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六条
[2]《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七条
[3]《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
[4]《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
[5]《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条
[6]《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7]《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8]《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9]《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10]《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11]《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12]《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七条
[1]《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2]《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4]《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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