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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中的刑事上诉状是否可以撤销,如果被驳回起诉?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程序三方面,写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没有看到你的案件材料,无法明确回答。以下是一个案件的上诉状,仅供参考。民事上诉状上诉人ⅹⅹ地址ⅹⅹ县ⅹⅹ镇联系电话被上诉人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ⅹⅹ族,住ⅹⅹ省ⅹⅹ县ⅹⅹ镇上诉人对ⅹⅹ县人民法院ⅹⅹ初字第ⅹⅹ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ⅹⅹ初字第ⅹⅹ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采信均存在明显错误。本案的客观事实ⅹⅹ(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本案双方属于ⅹⅹ法律关系,应当适用ⅹⅹ法律法规。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情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此致ⅹⅹ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如果想书写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刑事上诉状 ,上面的可以了解参考。
二、刑事案件申诉驳回后能否申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1]《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三、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能否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管辖权裁定异议是可以驳回起诉的,只要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什么是起诉,起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专业分析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称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一、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它案件,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诉讼在哪些情形下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是什么?"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经过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职责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做法所导致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到犯罪做法的侵害所遭到的损失。最高法院《附带民诉限定》限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到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到物质损失的,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做法遭到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做法遭到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做法已经遭到的事实上损失和必然遭到的损失。”“犯罪分子违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到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特别关注犯罪分子违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到的物质损失,不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可单独起诉"
你好,如果受害人是个人的话,检察院只负责刑事部分的公诉,刑事附带民事法院会通知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也可以等刑事部分结案后就民事部分单独向民庭起诉
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中,刑事部分被提起公诉,但民事部分应何时提起诉讼?
同时向法院提议。民事诉状应交给检察院的承办人。
九、"能否再次起诉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足被驳回的诉讼"
这种情况是可以再次的。对于同一事由,不得重复,主要是限制已经有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十、"民事赔偿调解是否需支付律师费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项目"
如委托协议商定律师的职责只是辩护,那么附带民事部分,律所能够另行收费.建议商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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