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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官司能调取房管局过户材料吗
现在房产纠纷越来越多,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的证据可以自己收集,但有的证据保存在国家相关机构里,自己无法取得。比如房屋的过户资料就保存在房管局,过户资料对查明案件事情至关重要,那么房产官司中可以调取房管局过户材料吗?
房屋管理部门的房屋过户材料是属于房产纠纷的重要证据,当事人是可以依法调取或者向法院申请调取材料。
诉讼过程中,对于保存在国家相关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当事人也可以凭身份证和购房合同等到房管局查询,但房管局不会给当事人出具书面查询结果,不能达到调取证据的目的。
因此,房产官司可以根据需要利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调取房管局的过户资料,直接作为证据为诉讼服务,为最后赢得官司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二、居住权人能否出租房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居住权人未经所有权人许可不能随意出租房屋。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不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对房屋进行租赁收益的,居住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三、居住权房出租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有何规定
居住权房不能出租。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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