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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事请求保全的种类和法律认定
专业分析海事请求保全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以下两种分类1,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分为扣押船舶;扣押船载货物;扣押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冻结承租人可以收取的运费或租金;对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五种。
2,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受理案件的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又可以分为诉前(裁前)保全和诉中(裁中)保全二种。【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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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保全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三、保安能否随意搜查别人的包,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
保安不能随意搜查别人的包。公民享有隐私权,背包属于他人私有物品,背包内的空间属于他人的隐私空间,保安未经他人许可,擅自随意翻查他人背包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保安有证据证明对方盗窃的,应该报警处理,不应该自己搜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2]《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四、诉前保全的裁定依据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五、诉前保全的法定管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诉前保全的管辖如何确定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并不必然导致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取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申请人应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这里排除了被告所在地人民的管辖。诉前财产保全的定义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的,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或不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人民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保全裁定在受理继续有效。六、"法人代表是否可以申请诉前保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正常情况下申请人是即将的原告,被申请人是原告即将的被告。只要符合以下规定是可以申请做诉前财产保全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七、起诉保全的基本要求,包括诉讼请求、保全申请和保全。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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