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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质证程序是怎样 行政单位国家赔偿程序具体是什么,法律怎样规定

国家赔偿质证程序是怎样 行政单位国家赔偿程序具体是什么,法律怎样规定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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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质证程序是什么? 赔偿委员会应当指定审判员组织质证,并在质证三日前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必要时,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接受询问。赔偿委员会决定公开质证的,应当在质证三日前公告案由,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单位国家赔偿程序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行政单位国家赔偿程序,如下受理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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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赔偿法程序在我国”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三、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中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程序如下

1、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的请求;

2、赔偿义务机关审查,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3、决定赔偿的,再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赔偿方式、数额等;

4、制作赔偿决定书,送达请求人;

5、不予赔偿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三条

四、国家赔偿法的具体时效制度规定及法律规定。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该"一定的时间"称为时效期间或时效期限。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又叫占有时效,凡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的持续即取得权利的,叫取得时效。取得时效主要对物权而言,它总与财产所有权、占有权相关联。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将依法丧失诉请法院保护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制度。《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我国国家赔偿时效包括以下第一时效期间一律为两年。第二国家赔偿时效期间不是从受害人受损害之日开始计算,也不是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计算。这是国家赔偿制度在时效起算方面的特色。第三国家赔偿中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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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家赔偿法》 第32条

五、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程序。

专业分析
一、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但是,实行这一原则有一例外,即赔偿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时,由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存在,赔偿请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二、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三、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另一个重大区别是在审理机构方面,行政赔偿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刑事赔偿则是由人民法院特别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这是因为刑事赔偿涉及的国家机关较为复杂,其中,既有主持赔偿争议解决的人民法院,也有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主持解决赔偿争议,决定是否赔偿的机关。尽管主持解决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和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并非同一个人民法院,但他们毕竟同在人民法院系统,这似乎有悖于“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古老的公正的法则。同时,人民检察院本是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而在刑事赔偿中。人民检察院则要作为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这些特殊情况决定了刑事赔偿不能作为一般的案件对待,由人民法院既设的任何一个审理机构处理。因而,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刑事赔偿由人民法院特设的赔偿委员会来处理。
四、但是,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既然是应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对赔偿争议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就应当遵守司法程序的一般,赔偿的一般程序是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和理由;

2、合议。无论是行政审判庭,还是赔偿委员会,都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六、国家赔偿程序的规定

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七、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性质具体是什么1.代位责任说该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是公务员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由国家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国家承担的责任并不是自己本身的责任,而是代公务员承担责任。从理论上讲,公务员就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公务员自己承担责任,但因公务员财力有限,为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实际赔偿,改由国家代替公务员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自己责任说该观点认为,无论公务员有无主观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由违法行为所引起,国家都要负赔偿责任。该学说认为,国家授予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权限,本身就包涵着被公务员违法执行的可能。也就是说,权限本身已具有危险,所以国家自己应当负担危险责任,而与工作人员个人是否对此加害行为有无故意或过失以及应否负责无关。

3.合并责任说该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公务员是否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而定。如果公务员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则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自己责任;如果公务员不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仅具有受雇人的身份,则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系代位责任……也就是说,具有公务机关身份的公务员所为的侵权行为,可视为国家自身的行为,国家自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自己的责任,反之,公务员若仅居于受雇人地位而不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则其侵权行为不能视为国家的,故国家所应负的赔偿责任,仅为代位责任。两者依具体情形,择一适用。

4.中间责任说该说认为,公务员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公务机关的侵权行为时,国家对公务员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自己责任。如果公务员在实施侵权行为。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该行为便失去了公务机关行为的性质,仅为该公务员个人的行为。国家本不应该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只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系代位责任。国家赔偿是因为国家的机关单位或者是国家机关单位人员,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用别的方式进行弥补,国家赔偿是有一定的补偿性,申请国家赔偿是需要一定的条件,满足条件走流程就可以,不满足条件,那么是国家行政机关也是不受理的。

八、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规定

《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派出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公安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公安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规定》 第二条
[2]《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规定》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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