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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院对通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有相关规定

通州院对通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有相关规定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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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通州院对通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有何相关规定?

通州院针对通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侦查期限过长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取得实效近日,通州院通过审查近三年来通州分局办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案件时,发现通州分局存在如下问题

1、侦查期限过长导致犯罪嫌疑人脱保。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没有开展实质性工作也未及时移送通州院审查起诉,侦查期限历经3个月至半年,甚至到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侦查期限过长导致了部分犯罪嫌疑人脱保。

2、侦查期限过长丧失补证时机。对于一些通州院以证据不足未予批准逮捕的疑难案件,该局侦查人员没有继续调查取证,而是将案件搁置至取保候审期限临界满移送起诉,导致部分关键当事人无法找到。针对上述问题,通州院向通州分局发送检察建议:第一,对侦查人员加强遵守程序规定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意识的教育,提高办案效率,杜绝中断侦查、将案件长期搁置的情况发生,满足审查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及时移送通州院。第二,建议该局责成专门部门或人员对侦查期限是否有效运用实施必要监督,对侦查人员存在的不必要延长侦查期限或违反程序法规定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三,对确属疑难案件的,适时与检法两家协调沟通,引导完善证据,促进案件及时得到处理。该检察建议得到了通州分局的高度重视,分局局长对此作出重要批示。近日,该局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反馈通州院,并作出如下整改一是对通州院检察建议中所附的此类案件由通州分局预审处、法制处进行梳理,查明案件流转情况,查找长期未诉的原因,分清责任;二是制定了《关于办理在审取保候审案件的内部规范》并下发实施,规范在个案的办理时限、各部门的监督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三是预审处、法制处开展清积案行动,对未结取保候审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理2008年取保未结案件119人。关于通州院针对通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温馨提示】如果以上回答没有找到你满意的答案,可点击咨询按钮与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我们将为您更加详细的解答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二、通州院针对通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

通州院针对通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侦查期限过长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取得实效近日,通州院通过审查近三年来通州分局办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案件时,发现通州分局存在如下问题

1、侦查期限过长导致犯罪嫌疑人脱保。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没有开展实质性工作也未及时移送通州院审查起诉,侦查期限历经3个月至半年,甚至到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侦查期限过长导致了部分犯罪嫌疑人脱保。

2、侦查期限过长丧失补证时机。对于一些通州院以证据不足未予批准逮捕的疑难案件,该局侦查人员没有继续调查取证,而是将案件搁置至取保候审期限临界满移送起诉,导致部分关键当事人无法找到。针对上述问题,通州院向通州分局发送检察建议:第一,对侦查人员加强遵守程序规定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意识的教育,提高办案效率,杜绝中断侦查、将案件长期搁置的情况发生,满足审查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及时移送通州院。第二,建议该局责成专门部门或人员对侦查期限是否有效运用实施必要监督,对侦查人员存在的不必要延长侦查期限或违反程序法规定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三,对确属疑难案件的,适时与检法两家协调沟通,引导完善证据,促进案件及时得到处理。该检察建议得到了通州分局的高度重视,分局局长对此作出重要批示。近日,该局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反馈通州院,并作出如下整改一是对通州院检察建议中所附的此类案件由通州分局预审处、法制处进行梳理,查明案件流转情况,查找长期未诉的原因,分清责任;二是制定了《关于办理在审取保候审案件的内部规范》并下发实施,规范在个案的办理时限、各部门的监督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三是预审处、法制处开展清积案行动,对未结取保候审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理2008年取保未结案件119人。
关于通州院针对通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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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的,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点击咨询按钮进行咨询,我们为您解答。

三、取保候审结案时,取保人员应该得到通知吗?

律师解答
取保候审结案会有通知。我国法律规定了,对于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因此,取保候审结案后是会有通知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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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四、取保候审的案子哪部门管,哪部门办理取保侯审

一、取保候审是哪个部门决定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一是公、检、法机关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二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领导签发。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二、取保候审如何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部《规定》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情况处理,即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对没收保证金的,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应在7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被取保人逃跑的,向其家属、法定代理人等宣布并要求其签名或盖章。对拒绝签名盖章的,在没收决定书上注明。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在5日内要求复议,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复核。经过规定期限后,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没收保证金,按规定上缴国库。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如果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要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机关。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引用法规
[1]《规定》 第87条
[2]《规定》 第88条

五、大连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后能否留案底取决于是否判刑。取保候审本身不会留下案底,但是判决会留下案底的。同时,即使没有判决被拘留就有拘留证明和释放证明,同样会记入档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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