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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24条涵盖哪些?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26条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25条包含些什么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四、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23条有哪一些?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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