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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合同解除,中介方还能收中介费吗?

中介费合同解除,中介方还能收中介费吗?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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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中介费合同解除,中介方还能收中介费吗?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合同解除后,居间方是否可以收取中介费?

1、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有时合同即使解除了居间方也还是可以收取相应中介费的。

2、居间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二、合同解除了中介方可以收取中介费吗?

一、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有时合同即使解除了居间方也还是可以收取相应中介费的。
二、居间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三、合同解除了,居间方可收中介费吗?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有时合同即使解除了居间方也还是可以收取相应中介费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四、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中介费要还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中介撮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不是因房屋中介原因解除买卖合同的,不能要求退回中介费。如果是中介原因造成的,可以要求退回中介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六、中介费能否退还?

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5、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七、"怎样在法律框架内讨要中介费以借债形式签订的协议,施工中断,乙方拒付"

你好,需要按照合同商定处置,违约的可按照下列限定处置,商量不成,可诉讼处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承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做法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能够在履行时限期满之前要求其承受违约职责。

八、"中介公司能否收取先付的中介费"

首先,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肯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保证的保证方式。在购房合同中,定金能够作为一种保证方式由买方向卖方预先支付。合同法的限定,定金不能超出合同价款的20%,如果支付定金方违约,将不能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如果定金接受方违约,应当向支付方两倍返还定金,如果两方都按约履行合同,定金将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在本案中,

2万元定金如果不超出购房款20%是符合法律限定的,如果两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按约履行合同,2万元定金能够作为购房款折抵。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定金与订金分别,订金不隶属法律概念,不像定金具有保证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如果接受方违约不能要求其两倍返还。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限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要求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花费。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要求,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两方可否商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要求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限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两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22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九、"中介费不付,出租方可以起诉承租人吗?"

你提供的情况,答复如下如果合同中约定中介费由承租人承担的话,那么,中介就不能——他也不会——起诉你们。你们担心是多余的。

十、"中介人是否应该退换中介费?"

通过向法院诉讼解决 如还有不熟悉的相关法律限定,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维护合法权益。有需要的话建议带相关的手续面谈或者电联,那样分析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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