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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二次侦查阶段可以取保候审吗?
专业分析
二次侦查阶段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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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二、"立案侦查的程序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2、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决定是否立案。
3、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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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业主物业账目混乱,求助律师解决"
物管管理不应该只是一个人,拒不查账和交出物管的相关文件,玩失踪,耍无赖,能够让他们都失业。物管的管理者发放工作者是谁.谁就应该有权管他。
四、该平台可能被违规运营,需要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做法。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违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隶属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爱人,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欺骗其他违法利益。其爱人,也应排除金融组织的借贷。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限定了借贷诈骗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做法人实施了欺诈做法,欺诈做法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掩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做法。欺诈做法的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做法人所希望的财产处罚,因此,不顾是虚构、掩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的,就是一种欺诈做法。如果欺诈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罚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做法。欺诈做法必须达到使通常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无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做法。(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通常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有意,并且具有违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处罚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限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联盟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限定的数额幅度内,共有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二年内屡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置,诈骗数额累计计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准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导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丧命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本领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流程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准则,具有前述第(二)条限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上述限定的“接近”,通常应掌握在相应数额准则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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