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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罪无罪辩护的适用条件和适用问题
专业分析
贪污罪是能做无罪辩护的。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二、贪污罪无罪辩护如何理解和支持?
1、贪污罪是能做无罪辩护的。
2、辩护人对事实与证据做了全面细致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做无罪辩护。人民法院对于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三、无罪辩护可能违反法律吗?
【问题解析】
贪污罪是能做无罪辩护的。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只有两个
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
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
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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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四、贪污罪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适用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如何理解《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因此,一般来说,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罪客体物质表现白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罪。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内外勾结,迂回。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总之,行为人在具有依法从事公务的前提下,在与其职务身份相对应的单位履行职责时,才有成为罪主体的可能,而无论其是属于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属于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此外,据本条第3款规定,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的,以共犯论处。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并且希望这种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而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另外,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罪。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五、贪污罪无罪辩护的可行性
不少刑事犯罪当中都会有聘请的专业律师为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辩护,这个辩护是案件情况与证据作出的,可以是罪轻的辩护也可以是无罪的辩护。那么大家知道贪污罪可以做无罪辩护吗?以下是具体介绍。贪污罪无罪辩护可以吗对事实与证据做全面细致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做无罪辩护。比如,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并不具有上述主体资格,则无罪辩护成立。辩护人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相关知识什么是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1、熟悉案情,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
2、无罪证据,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
3、慎重决策,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
4、规避风险,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贪污罪也是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的,可以从上述的三个方面进行贪污罪的无罪辩护。实践中,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让你得到无罪的判决,建议你最好聘请专业律师来为你进行相应的辩护。
六、贪污者能通过无罪辩护吗?
对事实与证据做全面细致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做无罪辩护。比如,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并不具有上述主体资格,则无罪辩护成立。而在主观方面则要求此时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如果是属于过失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此罪。当然,现实中,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如果有携款潜逃的行为,那么也是会被认定为贪污罪,而不再是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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