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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级别管辖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2款)各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二、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新纠纷应当归属哪个法院处理?
专业分析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33条
三、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管辖地点怎么规定的合同纠纷管辖地法院一般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一般没有争议,但确定合同履行地非常复杂,争议较多。为统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减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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