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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办理食品出口手续的详细指南
1.先到工商局去变更经营范围;把“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这句话添到营业执照上去。
2.到外经贸局(现在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取得进出口权。
3.到海关注册,取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取得海关代码。
4.到当地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法人卡和操作员)。
5.需要刻制“中英文对照公章,法人手签章,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章,企业名称企业报关代码章,报关专用章,”五枚章。
6.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
7.到银行开设外汇结算账号。
8.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自理报检单位”注册,取得报检号。
9.到当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表”,取得退税登记号。
10.购买95199卡,在电子口岸中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11.购买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空白出口报关单,缮制进出口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应可以报关出货了。
二、网络销售食品办理证件要求及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三、"销售进口食品所需证件概述"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四、更换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资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引用法规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五、办理食品营业执照所需资料
申请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其程序如下一、办理无需许可证的《个体户营业执照》,要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需提交的材料有经营者相片、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即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二、办理涉及许可证(如经营食品、餐饮等)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先凭身份证到辖区的工商所预核名称,凭预核名称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与上述材料一起到辖区的工商所办理执照。以上为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资料的解答
六、申请卫生食品许可证所需的资料
办卫生食品许可证需要的资料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3.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
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证明;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条
七、食品备案所需材料及相关规定
律师解答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餐饮服务场地合法使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引用法规
[1]《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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