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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安置房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房屋过户需要公证的情形公证文件的使用
【问题解析】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然后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异议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4.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下列情形需要进行公证
1.继承房产办理过户。
2.赠与房产办理过户。
3.作为遗产分割的房产办理过户。
4.涉外和港澳台的过户房产。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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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三、"安置房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专业分析1、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2、安置房房屋产权证;
3、拆迁安置协议;
4、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5、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6、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8、如被拆迁人已死,需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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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2]《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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