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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方法
医疗事故赔偿时效为一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二、患者医疗事故赔偿计算及法律规定
患者发生医疗事故的,事故责任方应当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或者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具体赔偿计算标准需要结合伤者伤情程度、年龄身份、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标准等进行计算和确定。
三、医疗事故赔偿金如何计算及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方法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患者治疗的费用,陪护费,住院的伙食补助费,造成残疾后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影响到正常工作的误工费等等。对于医疗费是不包括原发病的治疗费用的,只是对医疗工作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需要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后续还需要治疗也是按照基本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四、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及医疗事故赔偿条例
一、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
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
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较为公正、合情合理。二、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这里要注意的是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病症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条例》中规定,并发症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但有两个前提条件一,必须有充分的医学事实证明某种损害后果确实常常伴随某种手术发生;二,证明在施治过程中确无违法行为。一些可以预见的医疗风险,如激素的副作用等,医方在治疗前己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其同意且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法行为时,同样可以作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还有一种情况,即疾病的自然发展。若医院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期间,患者的病情加重,但医院却无法确诊,因而难以对其进行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因医疗行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发展。此时,若医方可以证明该后果实际上是因疾病的自然发展所致,而非因医疗行为所致则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五、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与医疗事故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
2.误工费。
3.陪护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人数不超过2人。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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