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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构成要件探讨其构成条件及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侵权构成要件探讨其构成条件及构成要件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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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构成要件探讨其构成条件及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污染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视。环境污染损害是十分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有什么构成要件呢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有什么构成要件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利的损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要件包括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多种多样。

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一般是对其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如因环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丧失生命。环境污染对身体健康的损害具有潜伏性,往往是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之后,损害才明显地表现出来。另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权损害也具有广泛性。在实践中,一般是多个受损害的公民共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人身权损害是因环境污染行为使人的生命和身体受到的损害,也即生命被剥夺或受到威胁,或者人的生理机能受到损害。如果他人人身权的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暴力伤害行为引起的,则不属于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以上便是对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

二、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过失。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三、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应有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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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四、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依据

1、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2、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

3、主体方面,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

4、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五、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虽实行无过错责任,但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92条

六、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污染者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污染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七、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目前面临着严重的生态危机。环境的污染不仅仅会对人们的生活环境产生破坏同时有害物质的排放也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我国环境污染制度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得到确立,但是却在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才开始得以应用。那么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以下我们就对相关进行了解。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虽实行无过错责任,但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4、举证责任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推定与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即人们常谓之举证责任倒置)并不一致。两者之目的虽然都是为了维护受人之利益,但手段不同,最终效果也各异。就因果关系推定而言,并未改变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地位,所改变者仅是证明的程度或法律所采的因果关系学说。改变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从而根本性地免除了受害人的证明义务,因而属全面彻底之解决办法。此举虽加重了排污企业的负担,但是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涉及到许多科学技术、生产工艺和损害机理等问题,通常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才能取得有关证据,而环境污染损害的受害人往往又是普通公民,由于基于本人文化知识和技术手段的限制,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如果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仍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也将无法得到保护。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才规定由环境侵权的加害人即被告承担,这完全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之目的和现代民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理念。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在这段关系之中被侵权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原则。所以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中并没有过错的要件。亦因此,在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之中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92条

八、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虽实行无过错责任,但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需要犯罪人进行了违法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的一系列行为,并且该行为是造成了其他人员的健康问题或者相关的财物损失的主要原因。同时犯罪人在进行违法行为时导致了他人死亡或者相关农产品有损坏的相关现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92条

九、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

2、损害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期才显现出来。广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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