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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办可以做行政诉讼被告吗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26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二、老百姓的房屋被街道办强拆,怎么办?
老百姓的房屋被街道办强拆的,老百姓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或者是向公安机关记性举报,公安机关接收举报后,应当进行立案侦查,如果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强制拆迁老百姓房屋的,就应当移交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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