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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没有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是否构成玩忽高职守罪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十五条
[2]《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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