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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相关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还有其他疑问,点击“咨询我”进行咨询,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二、"如何立案职务侵占罪如何计算和判断数额"
你好,关于最新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以下你可以看看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还有其他疑问,点击“咨询我”进行咨询,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三、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数额标准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规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四、职务侵占和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听律网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五、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占有的数额达到六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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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3]《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4]《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5]《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6]《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六、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如何确定企业或个人的职务侵占数额是否构成犯罪。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多少钱可以立案呢那么我国刑法的规定,那么职务侵占罪是这样的一个情况,它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处没收财产。那么来讲的话,这一个法条就非常清晰地展示了职务侵占。它是分为两档处理的。那么第一档呢就是数额较大的要出这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么数额巨大的这种情况呢,是要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当然这两种情况都会涉及到有没收财产的问题。
七、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构成要件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八、侵权维权如何向法院申诉并追查侵权行为人?
能够到上级院诉讼,上级院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话,会指令其立案受理,也能够自行受理,但这只是理论,现实中就很复杂了
九、职务侵占罪立案有具体时间限制吗?
追诉时限10年。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限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能够下列分别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能够在三个月拘役至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能够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能够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做法。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究竟是利用从事公务活动之便,还是利用从事劳动活动之便,我俩能够从刑法对该罪犯罪主体身份的限定来加以分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爱人只能是做法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公司或单位的财物,以“违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特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系夫妻关系,经事先预谋,于2012年2月至5月期间,利用A担任江苏某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快递公司)赔付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假冒他人身份邮寄已损坏或有意损坏的低档次的工艺品,收货时以托运物破损为因要求赔付的方式,欺骗某快递公司赔付款人民币18039元。
十、职务侵占罪需要哪些证据?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做法。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必须有侵占的做法。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钱、专利、商标等。所谓违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欺骗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拥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罚、使用、收藏即变拥有为所有的做法,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藏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欺骗、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做法。不论是先拥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拥有而采取侵吞、窃取、欺骗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违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发生这种违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准则,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做法人对本单位财物的违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违法所有状态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做法的继续。侵占做法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做法可否完成而定,如果无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有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违法侵占公司、公司及其他单位财物的做法,但无达到数额较大的准则,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违背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限定,是指侵占公司、公司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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