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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刑事辩护?

如何进行刑事辩护?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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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览整部《监察法》,其中找不到“辩护人”或者“律师”的字眼,这就说明,在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时,被调查者无权聘请辩护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撇开价值判断因素,从《监察法》的由来及其本质,我们可以找到其内在原因。在《监察法》出台之前,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的纪委调查公务人员违纪案件时,如果认为被调查者涉嫌犯罪且证据确凿的,要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后再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完全改变了这种状况。首先,监察委办案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法》第三十三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如何进行刑事辩护?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适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二、如何通过辩护来应对刑事案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刑事案件辩护人如何提问1、发问要谨慎、要有的放矢。发问要谨慎,是因为在庭审中的发问是当下正在进行的一个活动,所以要判断当时被告人的情绪状况,切忌在其情绪波动时随意发问。同时,在有同案犯时,对同案犯的发问一定要慎之再慎,必须考虑到同案犯之间相互推脱、诿过的可能性。而且需要认真考虑发问是否会有利于被告人,并据此决定是否发问。发问要有的放矢,是指发问要为之后的庭审做铺垫,具体而言的话,发问的问题要有利于之后的证据质证(如与证据的三性相关的发问)、要澄清控方不当或误导的讯问问题、要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强调认罪态度或量刑情节)。法庭上的发问并不应随意布闲棋,如果没有明确的目的的话,辩护人应谨慎发问。

2、发问的问题要简洁、明了、易于回答。发问的问题要明确,以便法庭和被告人听清楚。复杂的问题既不利于发问,也不利于被告人回答。通过有逻辑的一问一答精确的展现事实不仅受法庭欢迎、也有利于被告人利益。不要让法庭听糊涂,也不要让被告人反应不过来。同时,要考虑到法官的心情,一方面,庭审是法官漫长职业生涯中经常性重复的工作;另一方面,庭审的主要目的还是查明事实、进行审判。综合这两点,辩护人的发问简洁明了有针对性是不容易让法官产生焦躁心理的。切忌空话或者单纯取悦当事人的套话。

3、对诱导式发问高度敏感。一方面要避免辩护人使用具有诱导性质的发问问题,另一方面要及时反对公诉人提出的带有诱导性质的发问问题。二、法庭提问的作用1.辩护律师通过法庭询问可以进一步全面了解、揭示案件情况。在这种复杂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无论如何也不可能通过卷宗材料,全面详实地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阅卷时间不足、调查取证时问不足、无法了解同案其他被告人对案情的认识、证据材料反映的案情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的天然的差距,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辩护人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掌握案件的全部情况,因此必须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询问加以解决。

2.表明辩护律师的立场和心态。让法官知道辩护律师是在帮助裁判者顺利完成庭审活动,帮助裁判者查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同时让控方知道,辩护律师是在就事论事,愿意在尊重、平和的气氛下研讨案件的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消除控方对辩护人可能产生的疑虑以及潜在的对抗情绪,唤起控方采取理性的方式与辩方开展对抗。

3.缓解被告人紧张、激动的情绪。引导其采取理性的态度正确面对庭审过程。绝大部分的被告人都是第一次参加庭审,长期的羁押和生活条件骤变产生的巨大落差,使他们心态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化,在庭审期间的表现很可能与平时判若两人,这对认定案件事实以及此后的适用法律非常不利。辩护律师要对此予以充分的重视。尤其在现阶段,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不允许辩护律师和被告人随时进行交流的情况下,通过法庭询问的机会,利用指示、要求、肯定、批评式问话等方式,加强与被告的沟通,可以缓解被告人的不当情绪,让他们冷静地陈述事实。

4.给自己的当事人一次完整的机会,让他做出充分的表述。此时辩护律师要以开放性的问题为主,让被告人在回答问题时便于打开思路、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尤其是控方在首先询问的过程中,采取了封闭性的提问,限制被告人作出解释的时候,辩护人一定记住在自己提问时,提供给被告人一个机会,让他把话说完。

5.为此后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做好铺垫。在此阶段,辩护人要引导被告将案件的重点情节、重要证据揭示出来,为以后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做好铺垫。严格来看,法庭询问为以后的举证质证指明了重点,让其他各方产生了悬念和热情,期待举证质证阶段的到来,看看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人所述的是真实的。

三、"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来辩护刑事案件"

一、刑事案件辩护人如何提问1、发问要谨慎、要有的放矢。发问要谨慎,是因为在庭审中的发问是当下正在进行的一个活动,所以要判断当时被告人的情绪状况,切忌在其情绪波动时随意发问。同时,在有同案犯时,对同案犯的发问一定要慎之再慎,必须考虑到同案犯之间相互推脱、诿过的可能性。而且需要认真考虑发问是否会有利于被告人,并据此决定是否发问。发问要有的放矢,是指发问要为之后的庭审做铺垫,具体而言的话,发问的问题要有利于之后的证据质证(如与证据的三性相关的发问)、要澄清控方不当或误导的讯问问题、要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强调认罪态度或量刑情节)。法庭上的发问并不应随意布闲棋,如果没有明确的目的的话,辩护人应谨慎发问。

2、发问的问题要简洁、明了、易于回答。发问的问题要明确,以便法庭和被告人听清楚。复杂的问题既不利于发问,也不利于被告人回答。通过有逻辑的一问一答精确的展现事实不仅受法庭欢迎、也有利于被告人利益。不要让法庭听糊涂,也不要让被告人反应不过来。同时,要考虑到法官的心情,一方面,庭审是法官漫长职业生涯中经常性重复的工作;另一方面,庭审的主要目的还是查明事实、进行审判。综合这两点,辩护人的发问简洁明了有针对性是不容易让法官产生焦躁心理的。切忌空话或者单纯取悦当事人的套话。

3、对诱导式发问高度敏感。一方面要避免辩护人使用具有诱导性质的发问问题,另一方面要及时反对公诉人提出的带有诱导性质的发问问题。二、法庭提问的作用1.辩护律师通过法庭询问可以进一步全面了解、揭示案件情况。在这种复杂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无论如何也不可能通过卷宗材料,全面详实地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阅卷时间不足、调查取证时问不足、无法了解同案其他被告人对案情的认识、证据材料反映的案情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的天然的差距,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辩护人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掌握案件的全部情况,因此必须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询问加以解决。

2.表明辩护律师的立场和心态。让法官知道辩护律师是在帮助裁判者顺利完成庭审活动,帮助裁判者查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同时让控方知道,辩护律师是在就事论事,愿意在尊重、平和的气氛下研讨案件的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消除控方对辩护人可能产生的疑虑以及潜在的对抗情绪,唤起控方采取理性的方式与辩方开展对抗。

3.缓解被告人紧张、激动的情绪。引导其采取理性的态度正确面对庭审过程。绝大部分的被告人都是第一次参加庭审,长期的羁押和生活条件骤变产生的巨大落差,使他们心态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化,在庭审期间的表现很可能与平时判若两人,这对认定案件事实以及此后的适用法律非常不利。辩护律师要对此予以充分的重视。尤其在现阶段,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不允许辩护律师和被告人随时进行交流的情况下,通过法庭询问的机会,利用指示、要求、肯定、批评式问话等方式,加强与被告的沟通,可以缓解被告人的不当情绪,让他们冷静地陈述事实。

4.给自己的当事人一次完整的机会,让他做出充分的表述。此时辩护律师要以开放性的问题为主,让被告人在回答问题时便于打开思路、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尤其是控方在首先询问的过程中,采取了封闭性的提问,限制被告人作出解释的时候,辩护人一定记住在自己提问时,提供给被告人一个机会,让他把话说完。

5.为此后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做好铺垫。在此阶段,辩护人要引导被告将案件的重点情节、重要证据揭示出来,为以后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做好铺垫。严格来看,法庭询问为以后的举证质证指明了重点,让其他各方产生了悬念和热情,期待举证质证阶段的到来,看看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人所述的是真实的。

四、刑事诉讼法中的委托辩护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五、如何准备发回重审辩护人申请文件

首先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原因主要有

1、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2、程序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上是对发回重审刑事案件如何辩护的解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六、死刑辩护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死刑案件辩护需要注意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等)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3)共犯犯罪中被告人是否是从犯,胁从犯4)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5)查找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是否充分,合理,真实,齐备6)看被告人的行为对于社会危害性是否较大7)看起诉书在法律中是否存在问题8)看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真实,有没有收到严刑逼供,诱供的情况9)看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七、当事人需要辩护人帮助减轻或减少刑期吗?

当然有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具体量刑需要结合案情的具体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减轻等情节综合考虑,你可以直接电话联系,详细讲述案情,以便律师为你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八、刑事辩护中的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如何选择?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九、刑事辩护人的责任了解案件的经过并协助调查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人有以下责任

1.辩护人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3.依法只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十、律师担任刑事被告辩护人的责任和法律规定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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