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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包含哪些及其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
(四)至(八)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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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标准"
专业分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包括下列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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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三、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如果发生了医疗事故,肯定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因为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责任大小。而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时候,是必须严格按照流程来进行的。那么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是什么,医疗事故鉴定有哪些程序?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哪些规定进行的?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九条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条
五、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专家是否应该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
六、"医疗事故处理中的当事人委托及鉴定流程"
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然后,双方医疗鉴定的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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