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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害公共安全是什么?过错危害公共安全罪行是什么?

过失危害公共安全是什么?过错危害公共安全罪行是什么?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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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是什么?过错危害公共安全罪行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过失危害公共安全,指由于过失而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害,例如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因此,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是对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意思的回答。

二、过失犯罪的判定

【问题解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可以过失。

1、行为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构成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在主观上持有的是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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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以危险方式导致其他人伤亡的犯罪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也多种多样。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者还会变换犯罪方法,出现犯罪形式。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一一列举出来。法律在明确列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定义,这样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四、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危害公共安全罪什么是违反法律行为,如何识别和认定?

律师解答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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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是重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本罪的危险方法是该罪名客观方面的概括性表述,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方法,而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以外的某一类危险方法的总称。

2、本罪的危险方法是指其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一样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质,即同质性。现实中危险方法的表现形式多样,但其目的性确有不同。有的虽然表现形式相同,其目的性也会不同,如同样是用机动车撞人,有的是对特定的人员实施的,有的是对不特定人员实施的,二者在刑法中的罪名往往是不同的。

3、本罪的危险方法是指其具有社会危害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现实中危险方法有很多,并不是所有的危险方法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如科学实验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实践中应当把危害性与危险性相区别。

4、本罪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一样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所谓的相当性是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相当。对于未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程度的危险方法不能构成本罪。如在封闭空间私拉电网的行为与开放空间私拉电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有很大差别的。所以,判断是否属于本罪中的危险方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通过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已经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安全而危险的方法实际上是比较多的,包括有放火爆炸或者是投放危险物质这种方法。所以一旦存在这样的一种行为,即使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是需要按照刑事法律当中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吗?
一、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一般怎么判?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一般判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是出于故意;

3、客体要件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要件即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存在范围有哪些?

1、民事枉法裁判只能发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它是与发生在行政的审判活动中的行政枉法裁判罪相并列的。

2、民事枉法裁判罪只能发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而没有表述为“民事诉讼活动”中,但是该罪可以发生在民事案件的立案活动和执行活动中。

3、在人民法院主持的民事调解过程中,不存在民事枉法裁判罪问题。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中也存在民事枉法裁判罪。

5、在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活动中不存在民事枉法裁判罪。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85条规定的、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一般是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情节严重的还会从重处罚。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观要件(主观故意)、客体要件(违反了正常的司法宣判)和主体要件(司法工作人员)等。民事枉法裁判罪一般是发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存在枉法裁判这样的一种情况,必然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这主要指的就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当中有违背公平原则,导致枉法裁判这种情况,所以需要按照《刑法》第399条当中的规定对此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1]《刑法》 第九十四条
[2]《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1]《刑法》 第399条

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什么是危险方法、如何量刑?

需要看案情

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导致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做法。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常见的有行驶汽车向人群冲撞、私架电网等等。刑事处罚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

3-10年;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10年-死刑。

九、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情节轻的做法准则

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的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做法;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是判处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情节教轻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其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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