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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有哪些认定方法,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专业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二、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百九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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