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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1、慈善组织的负责人是保障慈善组织正常运转及内部治理的核心,主要包括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等。
2、《慈善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另外,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因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也不适合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引用法规
[1]《慈善法》 第十六条
二、未成年父母死亡的,监护人有哪些?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4、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三、哪些人不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四、哪些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哪些人不得充当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证人证言具有直接效力,非常重要。证人作为案件中的知情人,对整个案件的裁判具有决定性的作用。1、证人必须是案件的知情人,知晓案件情况是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
2、证人必须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3、证人必须具有正确表达的能力;
4、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不具有资格;
5、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知情人;
反之,以下是不能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证人
1、生理、精神有缺陷或者是年幼的,总之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证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证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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