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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房屋质量问题会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
会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的房屋质量问题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6、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8、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二、开发商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房地产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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