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企业名称权
>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关系/知识产权不正当垄断/不正当专利/知识产权滥用/不当竞争/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关系/知识产权不正当垄断/不正当专利/知识产权滥用/不当竞争/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121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关系/知识产权不正当垄断/不正当专利/知识产权滥用/不当竞争/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经营的关系是什么?

针对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关系这个问题: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现代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外,还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上述两类关系都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它与知识产权法一样,同属民事范畴。   不正当竞争概念最早出现时,主要是指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冒用竞争对手的商品标识,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以及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领域最早出现的国际条约―《巴黎公约》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之一;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缔结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也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知识产权有关权利的一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传统的三项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目标来看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无论是商标法、专利法,还是著作权法,可以说都是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实现对合法权利的保护的。第二,从调整范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对某些行为共同予以规范,这就是所谓的法条竞合。例如,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可同时成为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仿冒商品的包装、装潢的行为也就同时构成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优先适用。第三,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又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制度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凡是现有知识产权专项立法不能保护或者超出其保护范围的,均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如商业秘密、未注册商标、作品名称等。   同时,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有着不同的立法目的,因此,二者在保护方式与保护重点方面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法以确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的方式,保护权利人的有关知识产权在保护期内不受侵害;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确认竞争行为的公平性、正当性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的目的。

二、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之处
一、调整对象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1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2,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
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特征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行为主体而言,法律不是直接规定其享有哪些权利,而是规定其负有哪些不作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来保护自由公平合理竞争,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知识产权法特征
1法定时间性;
2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即国家授予性;
3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权利;
4须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三、所坚持的原则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知识产权法原则
1智力竞争原则

三、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分析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四、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上面就是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的解答

五、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法律上相关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
知识产权法创设的排他性(独占性或称合法的垄断)激励发明穿在,鼓励公共披露,在有力地推动专利、版权等商业化进程的同时,也让世人得意学习和掌握被保护的知识。而反垄断法又保障着技术、产品和服务在竞争环境下的交易、许可和运用。在当今动态的市场竞争中,市场主题为保持和扩大市场份额而努力改进现有产品、引进产品,不断地追求技术进步。反垄断法则通过禁止反竞争的合并、共谋、市场实力的滥用,培育和保护竞争。两者互为补充,都激励着对手间的竞争、创新与发明、让获胜者以更好的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共同致力于消费福利的提升。虽然反垄断法并不假定知识产权必然创设市场垄断,但知识产权在行使过程中确有滥用的情况,且在利益集团的鼓吹下,知识产权不断地拓展权利人的疆域,某些知识产权好像成了挣脱羁绊的野马,平添了使用者的成本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关系/知识产权不正当垄断/不正当专利/知识产权滥用/不当竞争/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声明:文章内容系听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信息,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阅读文章后仍有疑问律师在线解答
在线咨询

企业名称权法律知识

  • 服务商标就是企业名称吗?法律依据有什么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
    2025-01-04 0次阅读
  •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关系/知识产权不正当垄断/不正当专利/知识产权滥用/不当竞争/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
    2024-12-14 115次阅读
  • 企业名称权和不正当竞争区别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
    2024-11-21 119次阅读
  • 名称纠纷索赔
    我们公司名称为"Key",我们公司注册于1990年,名称来源于公司的名称。在过去几年中,我们一直在尝试使用这个名称,以吸引并吸引更多的客户。但是,在2014年,我们发现这个名称与我们的公司形象不符,并且误导了客户。我们认为这个名称对于我们公司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我们向您提出索赔要求
    2024-02-14 806次阅读
  • 企业名称权侵权原因有哪些?
    企业名称权侵权的原因有哪些?企业名称是企业在市场销售产品时所需要使用的名称,如果企业名称与商品名称相同,则有可能构成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使用虚假名称;2. 企业不遵守商标法和虚假名称准则;3. 企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使用;4. 企业未及时备案。
    2024-02-10 1160次阅读
  • 侵害企业名称权有哪些表现?
    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名称的权利,是企业名称使用权的保证。企业名称是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形象的象征。企业的名称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或滥用。在市场营销中,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侵害企业名称权利,企业的名称在市场上经常被他人
    2024-02-09 1118次阅读
  • 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是什么?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
    2024-02-09 129次阅读

企业名称权律师说法

在线咨询律师
企业名称权律师
刘迅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在线咨询
郑帅
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市辖区-渝北区
在线咨询
冉超
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在线咨询
何彩霞
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在线咨询
孙增
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在线咨询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