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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票据行为独立性的表现
1、票据行为能力上的独立性。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它签章的效力。
2、票据行为代理上的独立性。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自己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行为方式法律上的规定
专业分析1、当事人与票据相关的行为方式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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