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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将如何被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2、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3、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引用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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