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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哪些程序进行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二、房产初始登记有什么程序?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1、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登记申请书;
2、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等其它需要的材料;
3、受理申请,对于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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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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