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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国税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范本及
我国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是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安监管罚〔2016〕综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称2015年9月9日,在温州上特阀业制造有限公司门口,公司在组织货物装卸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作出了温龙安监管罚〔
2016〕综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理由是该事故死亡人员不是温州上特阀业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员工,申请人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起事故不应负有责任。
二、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哪些特点,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专业分析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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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征管法》 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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