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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员会在无法召开业主大会时,法定业主大会通过事项应该怎样

业主员会在无法召开业主大会时,法定业主大会通过事项应该怎样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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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委员会在无法召开业主大会时,法定业主大会通过事项应该怎样 《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中只规定了小区事项需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并沒有规定在沒有业委会的情况下不能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是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是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常设机构。【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业主员会在无法召开业主大会时,法定业主大会通过事项应该怎样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如果业主委员会无法召开业主大会,法定业主大会的通过事项应该如何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中只规定了小区事项需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并沒有规定在沒有业委会的情况下不能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是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是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常设机构。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 第十一条

二、业主大会是否需要定期召开,由谁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三、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的确定与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按照业主大会议事的规定确定。具体的时间以所在业主大会的议事为准。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则是不确定的,在出现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大会情形时召开。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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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 第二十一条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 第二十一条

四、业主无权参加业主大会,其决定是否有效?

有效。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

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2]《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3]《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五、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业主能否起诉该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业主不能起诉业主委员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但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直接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六、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你好,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限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能够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业主委员会能够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人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演示,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职责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本领和商洽本领,有肯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做法本领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协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增加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议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能够投赞成票,能够另选其他业主,也能够弃权。  第十三条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限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限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过1/

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出二人。依据得票数步骤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选举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范围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能够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七条
[2]《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八条
[3]《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九条
[4]《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
[5]《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一条
[6]《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二条
[7]《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三条
[8]《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四条
[9]《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五条
[10]《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六条
[11]《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七条
[12]《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八条
[13]《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九条

七、临时业主大会是否必需在小区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召开?

1、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2、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3、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4、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5、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6、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为3年,可以连任。在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扩展资料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八、业主对物业议事是否需要签字

需要签的,凡股东大会上形成的决议及规章都需要股东签字认可的。股东人数过多的话能够通过投票系统解决。

九、"政府部门能否干涉业主委员会选举?"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有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人员;(四)选聘和解职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本;(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有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限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认可。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认可。

十、弃管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必须先成立业主大会吗?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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