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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的处理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的处理有,犯罪的事实情楚,而且证据也齐全,那么就可以开庭审判;或者是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那么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起诉;这都是会结合案件的情况来处理。
二、自诉案件的可能有哪些,有哪些相关规定
自诉案件的可能为人民法院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如果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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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三、自诉法院可以受理自诉案件的案件吗?
自诉案件是不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即可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制度在于有效弥补公诉制度的不足,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问题,维护被害人权益。规定,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四、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需要怎么处理的呢?
专业分析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确定自诉案件类型?自诉案件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专业分析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那么自诉案件类型是怎样的呢?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和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上就是“自诉案件类型”的全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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