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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那么哪些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二、如何认定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一、如何认定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在合同全部条款和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结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
5、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它是由提供者一方事先拟定好的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又很多、很细。
二、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些条款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而并不是说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免责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险法限定,保险人必须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力,我问的是通常条款。可否也无效,“明确说明”也有个定语是“以表面或者书面形式”,不是免责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该条法律限定,保险人对通常条款具有说明义务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七条限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司法组织也不会因为保险人未对通常条款未尽说明义务而认定该保险条款无效。另外,《保险法》第三十条限定。实践中,该条款也非无效,但未限定保险人违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故即便保险人对通常条款未说明,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十七条
[1《保险法》 第三十条
四、我们厂子设备需要更新,看好了一套设备,但是对方说现在这个设备正在实验中,还没有对外销售,如果我们非要买的话,他们要签订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有法律效力吗,什么情况下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呢?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 《合同法》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的有下列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五、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无证驾驶出了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但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引用法规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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