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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亲立遗嘱不给女儿,可以立遗嘱吗
可以的。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二、是否能立遗嘱把遗产都给儿子不给女儿有没有法律规定
一般是不可以立遗嘱把遗产都给儿子不给女儿的。1、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人立遗嘱时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财产。
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相关遗嘱部分无效。这种情情形多见于夫妻一方在立遗嘱时可能会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所以在立遗嘱前需要明确,财产是属于一方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2、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
3、遗嘱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德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三、奶奶立遗嘱,把房子给孙子,见证人能是孙媳妇吗?
你好,不可以。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年满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16周岁不满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这两类人不能作见证人。
四、立遗嘱需要女儿在吗,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立遗嘱不需要女儿在。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便可以在遗嘱人死后依法生效,立遗嘱时是否有女儿在场并不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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