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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纳税人在行政复议后要求和解或调解应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纳税人在行政复议后要求和解或调解应如何处理?
一、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行为可以适用和解、调解1、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3、涉税举报奖励;4、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5、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二、行政复议在税收征管法中的作用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行为设置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纳税人在行政复议后要求和解或调解应如何处理?
一、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行为可以适用和解、调解1、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3、涉税举报奖励;4、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5、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二、行政复议在税收征管法中的作用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行为设置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纳税人在行政复议后要求和解或调解应如何处理?
一、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行为可以适用和解、调解1、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3、涉税举报奖励;4、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5、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二、行政复议在税收征管法中的作用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行为设置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行政复议后要求和解或调解应如何处理?
一、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行为可以适用和解、调解1、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3、涉税举报奖励;4、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5、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二、行政复议在税收征管法中的作用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行为设置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行政复议后要求和解或调解应如何处理?
一、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行为可以适用和解、调解1、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3、涉税举报奖励;4、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5、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二、行政复议在税收征管法中的作用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行为设置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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