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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行政复议后要求和解或调解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在行政复议后要求和解或调解应如何处理?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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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诉讼,即税务行政诉讼,作为近、现代国家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行政诉讼的重要之一。

一、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行为可以适用和解、调解

1、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3、涉税举报奖励;

4、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

5、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二、行政复议在税收征管法中的作用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行为设置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你对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这个问题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引用法规
[1]《税收征管法》 第八十八条

三、一般纳税人报税后如何处理

现在一般纳税人申报主要是采取远程申报,在每月15日前完成抄报税。  抄税是指开票单位将防伪税控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信息读入企业开发票使用的IC卡中,然后将IC卡带到国税局去,读到他们的电脑系统中.  以便和取得发票的企业认证进项税金,记入国税局计算机系统的信息进行全国范围的发票比对,防止企业开具阴阳票、大头小尾票,并控制企业的销售收入。  抄报税操作  应该是报税、抄税、认证,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每个月必须做的工作,是金税工程所属的开票、认证两个系统的工作,按照具体的操作顺序  

1、抄税  一、用户抄报税流程  抄税写IC卡-→打印各种报表-→报税  A、抄税起始日正常抄税处理;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系统弹出“确认对话框”-→插入IC卡,确认-→正常抄写IC卡成功  B、重复抄上月旧税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系统弹出“确认对话框”-→插入IC卡,确认-→抄上月旧税成功  C、金税卡状态查询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金税卡管理-→金税卡状态查询-→系统弹出详细的信息  

2、报税将抄税后的IC卡和打印的各种销项报表到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交给受理报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他们会报税系统的要求给你报税,也就是读取你IC卡上开票信息,然后与各种销项报表相核对,然后进行报税处理。  

3、认证认证时携带当月要准备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到国税局发票认证窗口办理即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90天内认证有效.当月认证的必须在当月抵扣

四、纳税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吗?

可以,纳税人或当事人提出税务行政复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复议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及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行为;强制执行措施;税务行政处罚;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为;收缴、停发发票行为;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或不依法确认担保有效的行为;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认为不合法提出的复议申请。
(二)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管辖。具体规定有
①省级以下各级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其上一级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省级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还可以是省级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计划单列市由省级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②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为行政复议机关。
③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④对扣缴义务人或接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作出的扣缴税款或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或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⑤对国、地税(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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