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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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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公安部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1998-07-07 实施时间:1998-07-07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1日)废止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经贸经[1998]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超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
  二、使用10年
  ;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
  公安部   国家环保总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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