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陕工商函字[2007]163号)
(陕工商函字[2007]163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7号)精神,省局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启用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样式。
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420 mm ×297 mm(A3)。副本为折叠式,规格为100 mm ×138 mm。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和防伪标记。
二、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内容。
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 年 月 日”(发照日期)。
新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 年 月 日”(发照日期)。
三、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后的注意事项。
自2007年6月1日起,各级登记机关对办理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手续的,一律核发新版营业执照。自2007年7月1日起,赋予新版营业执照注册号时,应按照省局《关于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实施意见》(陕工商函字〔2007〕124号)要求进行赋号。
新版营业执照启用后,2007年5月31日以前核发的旧版营业执照依然有效。原有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经营范围”一栏下方空白处,打印:“合伙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执行事务合伙人”一栏,打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并在其名称后标明“(委派代表:某某某)”。
四、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由省局依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统一组织印制。请各市级局根据本辖区需求情况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订购数量统计表》(见附件)于7月5日前报省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新版营业执照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订购数量统计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订购数量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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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套)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
│ │ 营业执照(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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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套含正本、副本各一个。
2.为方便订购和发放,上报数量应取整数。
主管领导(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