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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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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20-11-25 实施时间:2020-11-25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


  
(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9人组成”修改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删去本条第二款中的“回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居民委员会主任由回族居民担任”。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居民会议可以由18周岁以上居民、户派代表或者每个居民小组推选的5至10名代表参加”修改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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