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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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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3-12-26 实施时间:2013-12-26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京民基发〔2013〕484号

  
各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各区县委组织部、农村工作委员会,区县民政局:

  为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32号)和《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京办发〔2013〕17号)精神,制定《北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2013年12月26日

  
北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级民主监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32号)和《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京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本市农村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靠群众,坚持改革创新,认真履行好村务监督工作职能,推动形成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新型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体系。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坚持从村民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入手,以保障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履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进一步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产生方式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机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与村民委员会同期换届。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
  (四)熟悉本村情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列入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全体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工作由村党组织主持,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后,村党组织应当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人员外,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党组织应及时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确认,并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布结果,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党组织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缺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测评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和治安处罚的。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纪(工)委可以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任务和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一)参与制定本村村级事务管理各项制度;
  (二)参与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村级重大事项的讨论,参与决策方案的制定,列席村民代表大会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表决;
  (三)监督村级决策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四)听取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述职述廉,并对村党组织成员的廉洁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五)主持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并依法依规逐步扩大评议范围;
  (六)在村务公开事项公开前对公开事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七)定期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八)监督村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和竣工验收工作;
  (九)主动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接受村民群众的投诉或询问,并予以调查、解释和答复;
  (十一)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向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十二)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十三)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
  (十四)依法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
  (十五)其他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级事务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了解村务监督内容的相关情况,查阅村级档案资料,知晓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二)质询权。对村级事项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有权进行质询,并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本村财务收支情况及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村民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可建议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村党组织的领导,支持和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积极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坚持依法依规实施监督,严格执行村级各项民主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不滥用监督权力。
  (三)积极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四)认真完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五)加强与村民沟通协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六)积极化解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之间的误解和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基层和谐稳定。
  
第四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村务决策监督。主要是监督决策的内容是否科学合法,决策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村民参与,决策事项是否得到有效的实行。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二)村务公开监督。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村民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或者重新公布;经督促仍不及时公布或者不重新公布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三)村级财务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订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事项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查把关。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落实情况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可以设立举报箱,主动接受村民的举报。对于不履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情况,应认真记录在案,定期向村民委员会反映,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规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监督。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监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对于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按照《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的一般程序: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决策决议的事项,按照监督内容,围绕村民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深入村民进行细致调查,倾听村民呼声,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围绕监督事项,综合各方面的情况,认真分析、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集中归纳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村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调查了解核实的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按照村务监督的程序,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对于确定监督的村务事项,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网络、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并对村民的询问质疑做出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进行监督。罢免要求和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向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在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全程参与,并实施监督。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廉洁情况,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民主评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通报,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政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要求审计机构做出解释说明;对于村民提出的不合法合规的请求,应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维护村内和谐稳定。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学习,注重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和区县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召开会议、组织活动、开展培训和办理监督事项时,要认真记录,如实反映情况,并建立工作档案,妥善保管,按时向村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实施民主监督过程中,受到无理阻挠或排斥,导致正常工作无法开展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时,可以向村党组织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诉,如实反映相关情况。村党组织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印章,印章样式、大小与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式相同。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制度,由村党组织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评议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标牌,标牌样式、大小与村民委员会标牌制式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或者报酬)和岗位补贴,误工补贴(或者报酬)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自行解决;岗位补贴标准由区县自定,所需经费由区县和乡镇财政予以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民政局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工委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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