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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抢救伤重病危群众经费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关于抢救伤重病危群众经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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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内务部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1963-05-20
实施时间:1963-05-20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内务部关于抢救伤重病危群众经费问题的复函
(1963年5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五月四日,你厅关于抢救伤重病危群众的经费开支问题的请示收悉。刘汉云、刘汉光两人上山砍柴被山火烧伤的抢救治疗费用,不能用救济费全部包下来。这二人的抢救治疗费用应当由社、队集体帮助解决一部分,另一部分可商请卫生部门予以减免。经过集体和卫生部门解决还有困难时,民政部门也可以酌情予以救济。至于救济多少,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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