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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处农村的工厂噪声暂不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处农村的工厂噪声暂不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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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1999-04-29 实施时间:1999-04-29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处农村的工厂
  噪声暂不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复函
  (1999年4月29日 环函[1999]154号)


  山东环保局:
  你局《转报菏泽地区环保局关于对巨野县凤凰山水泥厂噪声如何收费的请示》(鲁环发[1999]9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规规定,我国目前对噪声污染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巨野县凤凰山水泥厂地处农村,厂界周围基本是耕地,对地处农村的这类噪声污染,超标排污收费尚无执行标准,因此,暂不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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