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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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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22-03-16 实施时间:2022-03-16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2〕164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


    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的2021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2021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 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6721元,经营净收入为6215元。

    2. 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1451元。

    3. 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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