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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吉林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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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21-08-31 实施时间:2021-09-01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吉林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20 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396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20 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1,623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38,997.48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附件:吉林省 2020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注:本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分别对应《吉林省202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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